(2016年4月29日一屆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沐鸣2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沐鸣2教育教學改革,實現沐鸣2的穩定與和諧,推進沐鸣2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教育部《沐鸣2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上海市高等沐鸣2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沐鸣2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沐鸣2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沐鸣2和諧與科學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教代會在沐鸣2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沐鸣2的職權。
第五條 沐鸣2黨委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校長以及行政部門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 沐鸣2工會依法🤘🏿、依規組織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形式參與沐鸣2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各項任務👨🏻🎤,通過各種途徑增強教職工代表素質,提高教代會運行質量🥎,做好領導與教職工溝通與協調工作。
第七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
多數的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八條 沐鸣2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審議沐鸣2章程、校長工作報告、沐鸣2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重大改革改製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以及沐鸣2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重要決策事項🏌️♂️,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二) 審議通過沐鸣2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與獎懲辦法;
(三) 審查監督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四) 民主選舉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以及有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沐鸣2與工會協商確定的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成員🟧;
(五) 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沐鸣2領導幹部;
(六) 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沐鸣2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教代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沐鸣2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在崗教職工以及其他與沐鸣2直接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可以當選為教職工代表(以下簡稱代表)。
第十條 代表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心社會活動和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 代表應占全體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二以上,以二級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二條 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師的主體地位。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的教師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應占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沐鸣2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第十三條 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沐鸣2建設與發展、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按照規定程序向教代會提出提案⛽️;參加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對教代會工作進行監督。
(四)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五)因履職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因依法行使代表權力受到壓製✊🏻、阻擾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素質與履職能力。
(二) 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執行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 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𓀃🍝,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 向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 遵守職業道德以及沐鸣2規章製度,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銷、撤免或者補選本選舉單位的代表,按下列情況處理:
代表離職、退休或者與沐鸣2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如應上述原因導致原選舉單位代表缺額🫲🏿,按民主程序予以補選,由原選舉單位書面報告校工會,經代表資格審查後🍴,並於下一次教代會的籌備會上予以確認,並公布。
代表如因沐鸣2工作需要,校內崗位調動🤜🏽,保留其教代表資格至屆滿🤾🏿♂️。
(三)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
能正常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原選舉單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議。撤免應當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四)對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罰處分的代表👰🏿♂️👩👧👧,應當由原選舉單位撤銷其代表資格🚣🏽♀️。
(五)撤免、撤銷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應當事先書面報校工會,經調查核實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 教代會按照一個選舉單位或者幾個相關單位聯合組建代表團♘。代表團團長由該團教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幹部✍️、職能部門正職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民主黨派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應當按時換屆,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議題與議程🏊🏻,由沐鸣2黨委、行政和工會共同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設立主席團⚁,在大會期間處理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負責聽取各代表組討論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決議草案等,處理會議其他有關事項🤦♂️💆🏼♀️。主席團人數不少於七人,由擔任本屆代表的沐鸣2黨委、行政、工會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方面人員組成,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主席團成員建議人選由沐鸣2工會提名🧑🎓,報請沐鸣2黨委同意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審查立案、提案交辦和督辦🚶🏻♂️➡️,匯總提案辦理結果🧑🏿💻,向大會報告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設立民主管理委員會,配合沐鸣2開展民主評議幹部工作,開展有關校務公開方面工作#️⃣,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攸關製度出臺前的民主征詢、調查研究及監督實施。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可以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聯席會議遇有處理事項或者表決事項👨🏽🦰,其結果必須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並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由沐鸣2工會召集,成員包括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教職工代表組組長、教代表🦪、沐鸣2工會委員會委員等。
第二十六條 沐鸣2是教代會製度的建製主體,教代會的經費依法由沐鸣2在行政管理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沐鸣2黨委、行政、工會共同研究決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者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分組討論三部分組成。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代會大會的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表決選舉、形成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代表討論。
第二十九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前7天送交代表🤶🏻🧮。各代表組應當組織代表討論,並匯總和整理討論的意見👩🏻🦰、建議,向大會主席團進行反饋,並報工會備案👨👩👧👧。
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沐鸣2行政和工會根據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後🔮,提交教代會大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 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以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或者重要選舉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和選舉事項必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教代會表決和選舉的事項應當在大會閉會後一周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沐鸣2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和決定的事項🤾🏽♀️,對沐鸣2以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沐鸣2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在會議和閉會期間可以征集提案👩✈️。提案應當至少由一名教職工代表提出,兩名以上教職工代表附議或者由十名以上教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經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處理🦣、反饋等情況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代表和全體教職工的監督。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沐鸣2工會委員會📶。其任務是在沐鸣2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參與並負責教代會大會籌備工作。提出會議籌備工作方案、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出教代會主席團、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管理委員會等成員建議名單,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議名單🪘👙。組織代表的選舉、公布代表的名單。協助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二)承擔教代會會務工作🌄,安排教職工代表討論🦘、匯總整理討論審議意見🔥🙏🏼,協助大會主席團處理有關事項。
(三)閉會期間召集教代會聯席會議👨🦳、臨時代表會議,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巡視、檢查等活動,督促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處理。
(四)負責代表培訓以及教代會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接受並處理教職工代表申訴等有關事項。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召開教代會🚑,工會應當提前十天向上一級工會提出書面報告。教代會結束🎆,工會在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本次會議的情況再次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沐鸣2黨委審定👩🏽🔬,沐鸣2頒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