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教社政〔2005〕1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上海高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幹意見(試行)》(滬教委德〔2005〕24號)和上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展中心《上海市高等院校大學生心理危機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學生心理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有效預防、科學幹預、及時控製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及由此引起的突發事件,維護校園穩定和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保障沐鸣2育人目標的實現,特製定本工作製度。
一、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原則
危機幹預工作的開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危機幹預工作,應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尊嚴,保護學生隱私,促進學生發展。
(二)關愛生命。危機幹預工作應將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不良後果。
(三) 整合資源。危機幹預工作應在沐鸣2有關工作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整合校內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學生的家庭資源,形成合力。
(四) 快速反應。沐鸣2各相關部門及人員在面對危機事件或征兆時,均應立即做出積極響應,協同合作,盡可能減少傷害或不利影響。
二、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對象
(一)概念界定
本工作製度所稱的心理危機,是指學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響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規方法無法有效應對,進而引起急性的認知、情感、軀體和行為等方面的失衡或危險狀態。
本工作製度所稱的心理危機幹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當事人盡快恢復心理功能、安全度過危機的專業助人過程。包含協助危機當事人處理危機遺留的心理問題,預防心理危機復發及心理危機狀態蔓延的危機後幹預。
(二)具體工作對象
凡在校學生表現出以下傾向或行為,均為本工作製度所規定之工作對象:
1、有自殺或傷害他人的言論、企圖,可能對自身、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學生;
2、在新生入學心理測試中篩查出並經評估確認有嚴重心理疾 病、傷害自己或他人傾向的學生;
3、因學業、畢業、就業等相關壓力引發劇烈情緒波動和言行異常的學生;
4、因家庭糾紛、個人感情危機或人際關系沖突等出現劇烈情緒波動和言行異常的學生;
5、因經濟困擾引發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6、被醫療機構診斷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的學生;
7、出現嚴重飲食、睡眠障礙的學生;
8、罹患嚴重軀體疾病且出現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9、因災難事件或他人危機狀況而受到影響,出現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10、因違法違紀引發的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11、因其他應激因素引發的情緒或言行明顯異常的學生。
對上述多種特征並存的學生,應予以重點關註。
三、組織體系
(一)領導小組
沐鸣2設立“心理危機幹預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沐鸣2領導小組),作為本校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沐鸣2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一般應包括學生工作部(處)、黨委宣傳部、團委、保衛處、教務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衛生保健中心、各學院及校內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沐鸣2領導小組的職能:全面領導、部署和協調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監督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認真履行危機幹預工作職責,對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置進行決策,並為危機幹預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二)工作體系
學生工作部(處)是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的常設工作機構,在沐鸣2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危機幹預工作的開展,組織和協調各學院及相關部門實施危機幹預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負責監控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組織心理危機排查工作,匯總各學院學生的心理危機排查情況,對各學院上報的心理危機學生進行評估,協助學院對學生情況進行監控,必要時請專家小組討論並製定幹預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學生工作部(處)。協助學生工作部(處)進行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提供專業意見和應對意見。同時,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負責心理健康知識宣傳、相關學生心理輔導等心理危機事後幹預。必要時聯系校外心理咨詢與治療領域的有關專家,對學生心理危機進行判斷評估、提出幹預建議,或直接參與危機幹預工作。
黨委宣傳部負責有關信息監控與對外發布;
教務處負責學生學業問題相關危機信息的及時通報、預警,處理涉及心理危機學生的學習和考試等相關事項;
保衛處負責配合學生工作部(處)、相關學院做好心理問題學生監護、轉介過程中的安全,以及對事發現場的勘察和保護、防止事態擴散和對其他學生不良刺激,協調配合有關方面對事件調查處理等;保衛處和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對具有潛在危險地點或地域的預防性管理,落實危機學生的相關生活保障;
衛生保健中心在必要時對傷員進行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沐鸣2其它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組織學院心理輔導員、學生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具體負責落實本學院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對學生心理危機事件進行預防、處理、監控和信息上報;學院其他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關心學生心理健康,協助、配合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
學生層面,應成立由心理委員、班幹部、寢室長等組成的學生骨幹隊伍,在學院心理輔導員、班級輔導員的指導下協助參與危機幹預,實施朋輩互助。
全校所有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關心、關註並維護學生的心理健康,參與或配合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的實施。
四、工作機製
(一)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心理危機幹預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
1、心理輔導員培訓
各學院設立負責心理工作的心理輔導員,由已獲得心理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輔導員擔任,並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備案。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定期組織心理輔導員參加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幹預知識的學習與培訓,或組織校內外專家、專業人員進行案例督導與討論活動,並將參與培訓情況作為其工作考核指標(或繼續教育學分)。
2、相關工作人員培訓
學生工作部(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組織校內外專家或專業人員,每年對學生工作人員、學生輔導員、生活園區管理員等與學生密切接觸或危機事件處理中可能相關的人員,進行心理知識、危機幹預知識的培訓,使其明確各自在心理危機的識別和處理中的崗位職責和應對措施,並將參與培訓情況匯報學生工作部(處)作為輔導員述職考核指標。
3、學生“心理委員”的培訓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和各學院心理輔導員負責學生“心理委員”的隊伍建設,對他們進行心理健康和危機幹預知識的培訓。學生“心理委員”名單和相關資料,由各學院記錄、留存,並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備案。
(二)加強學生心理健康宣傳,構建多途徑心理支持系統
沐鸣2和各學院通過醫學心理學、心理健康等課程及心理講座、學生心理社團及 “心理活動月”、團體心理輔導、朋輩心理健康教育等形式,在學生中長效、常態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正確認識自我、積極發展自我,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並知曉心理危機及其表現形式,如何對出現心理危機的同學進行幫助和關懷。
全體教師尤其是學生輔導員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並對存在心理困擾、心理障礙的學生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三)早期識別危機預警信號,預防危機事件發生
1、心理健康普查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每年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對篩查出可能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登記,同時通報各學院,並及時進行必要的約見與訪談,以便多方共同關註或予以幫助。
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將每次心理健康普查報告及時報交學生工作部(處)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對於學生心理健康普查材料,由相關人員妥善封存、保管,嚴格保密。
2、心理健康報告
學生心理委員關心、關註所在班級同學的心理健康。發現同學出現或可能出現心理危機時,應及時向輔導員和學院心理輔導員(或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報告。
學生輔導員須密切關註所帶班級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了解每位同學的心理健康狀況,並定期上報學院、學生工作部(處),必要時須與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共同跟進。發現或被告知學生出現或可能出現心理危機時,學生輔導員須及時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部門報告,並知會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或請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共同參與處理。對於事態復雜、嚴重或難以獨立處置的情況,須立即報告學生工作部(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並酌情與學生家屬溝通。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或被告知學生出現或可能出現心理危機時,應及時聯系學生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或輔導員;對於事態復雜、嚴重或難以獨立處置的情況,應立即報告學生工作部(處)。
學生工作部(處)在接到學院或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報告後,須對危機進行判別和評估,並據此決定是否聯系學生家屬和上報沐鸣2領導小組。
3、心理危機個案評估
學生輔導員應參照危機幹預工作對象的表現指標,及時與班級中出現類似表現的學生進行深入會談。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和各學院心理輔導員、班級輔導員對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詢中發現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或相關人員上報的可能出現心理危機的學生,須盡快約見做進一步的個別訪談,並詳細記錄談話內容及個人的初步評估意見。在此過程中,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與學院心理輔導員、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須保持暢通聯系,及時溝通信息,盡可能全面了解學生的情況,以對學生狀況做出盡可能準確的評估。必要時,應邀請專家組成員對學生心理案例進行會診,或建議轉診/轉介至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或所在區域區級精神衛生中心。
相關人員對相關記錄材料須妥善保管,嚴格保密。
4、信息管理
對危機幹預的工作對象,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各學院心理輔導員須建立心理危機預警數據庫,共享相關信息,實行常態關註和定期評估,並及時向學生工作部(處)及相關學院通報。
對於不願意接受個別心理咨詢的危機學生,由輔導員進行動態管理,記錄相關信息,及時向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心理輔導員和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報告,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須及時補充相關信息,更新數據庫。
5、心理援助系統
沐鸣2利用各種渠道向全校師生宣傳校保衛部門、衛生保健中心、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聯系方式以及心理危機援助的社會資源。保持心理咨詢與危機幹預熱線電話暢通。
(四)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實施方案
1、III級幹預預案
(1)預案啟動
經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可邀請專家)評估,對符合危機幹預工作對象特征,但仍有正常學習、生活意願和能力者,啟動本預案。
(2)部門及人員職責
輔導員——組織成立學生監護小組,並與監護小組一起對當事學生進行全面安全監護,關註其情緒與行為狀況的變化。一般情況下,至少每周向所在學院報告一次,並可要求學院相關部門、人員給予協助;發現突發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學院領導,同時,在專業人員指導下並經學院領導決策後聯系學生家長;輔導員須教導參與監護的學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擴散。
學院——召開學院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小組會議,安排預案實施事宜,並及時將人員職責書面報送學生工作部(處)。預案實施期間,學院應指定一名老師作為聯系人,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該聯系人向學院負責,協調和落實預案。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接到報告後及時安排專業人員以適當的身份與學生談話,初步判斷和評估其心理狀況及其嚴重程度,同時評估有無必要邀請精神衛生專家共同介入。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也應對學院的幫助計劃進行技術指導,提出專業意見。
預案啟動後,系、部、學院根據學生工作部(處)指導意見,應在一周內向當事學生家屬說明情況。若家屬提出來校陪護、離校治療、藥物治療、拒絕藥物治療、休學或其他要求的,上報學生處。
學生工作部(處)——根據學院及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報告,對預案實施進行指導、監督或協調;必要時召集沐鸣2領導、學院領導、輔導員、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保衛處、衛生保健中心和家長等磋商後作出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或直接指揮當事學院的危機幹預工作。
(3)預案轉歸
經學院書面申請,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後認為可解除本級預案的,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將書面意見向學生工作部(處)報告,學生工作部(處)同意並書面知會當事學生所在學院,本級預案正式解除。
經學院書面申請,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評估後認為需提高預案級別的,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將書面建議向學生工作部(處)報告,學生工作部(處)同意並書面知會當事學生所在學院應提高預案等級,本級預案正式解除,同時啟動更高級別的預案。
必要時,學生工作部(處)可直接通知當事學生所在學院啟動更高級別的預案。
本級預案的啟動和轉歸,應由學生工作部(處)留存書面材料,及時向沐鸣2領導小組報告。
2、Ⅱ級幹預預案
(1)預案啟動
學生經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與專家組成員初步評估,屬於危機幹預的適用範圍,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學習、生活,或對學習、生活明顯缺乏興趣,且涉及生命安全問題,即啟動本級預案(或根據事態發展選擇直接啟動Ⅰ級預案)。
(2)部門及人員職責
系學院——立即召開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會議,安排預案實施事宜,並在預案啟動後12小時內將部門與人員職責書面報送學生工作部(處)。學院負責人(或學生工作負責人)應親自對預案的運作進行協調,對學院內相關報告事宜落實決策,對突發或緊急情況落實處置。學院安排當事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和班幹部對學生進行24小時全程監護(本監護應實施至與學生家屬作安全責任移交,或啟動本級以下預案之時,包括學生住院治療期間)。一般情況下,學院每24小時向學生工作部(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書面報告1次;出現學院難以獨立處置的突發或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輔導員應要求相關學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擴散。同時,輔導員要密切關註互聯網(校園網、社交網、公眾網等)上的信息動態,謹防影響擴散,在必要時會同宣傳部等部門妥善應對。
預案啟動後,學院根據學生工作部(處)指導意見,立即向當事學生家屬說明情況,要求前來學院(通知學生家屬時要囑咐家屬暫不要單方面與學生聯系)。家屬趕到後,輔導員向家屬詳細介紹學生在校表現,並請相關學生(同學、室友、朋友等)介紹當事人近期的異常表現,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介紹自己的初步判斷,討論初步幹預方案,並形成會議紀要。與會各方均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若初步幹預方案認為學生的情況需要轉介到精神衛生機構進一步診斷和治療的,由學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和家屬協商,由監護人陪同學生到市(區)精神衛生中心問診。也可由沐鸣2邀請市(區)精神衛生中心醫學專家來校出診,醫生來校後應先由教師、同學和家長介紹情況,再與學生面談,評估學生的精神狀況。而學院要召開協調會討論確定最終方案,參加人員包含家長、學生工作部(處)分管處長、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保衛處負責人、衛生保健中心負責人、學院領導、輔導員和精神衛生專家。方案形成後,要形成書面意見,與會各方均須在意見上簽名。書面意見可包括沐鸣2前期的工作、對問題的評估意見、下一步行動的方向、家長應盡的義務、學院應盡的義務等。會後,沐鸣2須向專科醫院申請提供書面的咨詢意見,作為書面意見的附錄。
若家長拒絕沐鸣2申請精神衛生醫生協助的建議,拒絕轉診精神衛生機構,則直接在會上與家屬討論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形成書面意見,與會各方簽字。
若家屬同意帶當事學生回家休養或治療,學院老師可協助家長盡快辦理休學手續或由家屬撰寫委托書委托學院相關老師全權辦理學生休學的相關手續,以便於家長盡早帶學生回家休養或治療。在家長和學生動身回家之前,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應與家長詳細討論學生回家後的康復方案。
若家、校雙方討論確定學生最終繼續留校學習,則學院須將潛在風險以及家長需要註意的事項和必須承擔的義務一一告知,並在書面意見上做清晰表述。
學院輔導員針對當事學生開展個別工作,並指導班幹部和其他相關學生如何幫助當事學生,如何進行危機預防。對於引發當事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學院應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消除、阻斷或隔絕,必要時聯系學生工作部(處)幫助協調解決。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根據學院相關人員的報告,協助製定幹預方案,並對心理幹預各環節中的具體專業問題進行指導,必要時協調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人員或專家組成員參與危機幹預。
學生工作部(處)——根據學院相關人員的報告,對預案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安排沐鸣2內外相關部門參與危機幹預,或直接指揮當事學院的危機幹預工作。
保衛處——必要時派出安保人員配合相關工作。
針對事態發展,由學生工作部(處)決定是否立即上報沐鸣2領導小組負責人。
(3)預案轉歸
經學院申請,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的評估後,認為可解除本級預案或降低預案級別的,本級預案正式解除,或同時啟動較低級別的預案。
本級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突發或緊急情況,學生工作部(處)可直接通知當事學生所在學院啟動I級幹預預案。特定情況(如當事學生退學等)下,學生工作部(處)可直接解除本級預案。
本級預案的啟動和轉歸,應由學生工作部(處)留存書面材料,立即向沐鸣2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
3、Ⅰ級幹預預案
(1)預案啟動
在任何情況下,一旦出現即將進行、正在進行或已經完畢的自殺自傷、傷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會秩序及校園安全的事件,相關部門或個人在確認無誤情況下立即向沐鸣2保衛部門、學生工作部(處)報告,由學生工作部(處)立即啟動本級預案。
(2)部門及人員職責
事件發生於校園內的,學院立即通知沐鸣2保衛部門前往現場,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擴散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學院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赴現場對預案的運作進行協調、處置,與學生工作部(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保持即時聯系。如已有人身傷害發生,立即由學院及保衛處共同派人陪護,送至最近的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救治。保衛部門協同公安機關開展調查、處理,學生工作部門積極配合。事件發生於校園外的,學院應配合好相關機構對事件的調查、處置。
預案啟動後,學院根據學生工作部(處)指導意見,立即向當事學生家屬說明情況,並與之協商處置事宜(如果是電話協商的,應保留電話記錄)。對於自殺未遂或有人身傷害行為的學生,應按照程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製定幹預方案,包括建議其家屬辦理休學或退學等手續。
對於引發危機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學院應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消除、阻斷或隔絕;或聯系學生工作部(處)幫助解決。
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與學院輔導員共同開展緊急心理疏導;必要時協調安排沐鸣2其他心理咨詢專業人員或專家組成員參與危機幹預。應同時安排專業人員對其他相關學生做好預防性危機幹預,註意根據學生受影響的程度不同進行適宜的、針對性的幹預和疏導。
學生工作部(處)——與學院保持即時聯系,對預案實施進行監控,並立即通知沐鸣2保衛部門作好相關工作;安排聯系沐鸣2內外相關部門參與危機幹預,必要時赴現場指揮當事學院的危機幹預工作。
本級預案啟動後,學生工作部(處)立即上報沐鸣2領導小組負責人。如有必要,由沐鸣2領導小組或其負責人直接指揮危機幹預工作。
(3)預案轉歸
經工作協調小組對危機狀態評估,認為學生已經相對穩定、安全,可解除本級預案或降低預案級別的,本級預案正式解除,但須同時啟動較低級別的預案。
特定情況(如當事學生亡故、退學等)下,學生工作部(處)可直接解除本級預案。
本級預案的啟動和轉歸,應由學生工作部(處)留存書面材料,立即向沐鸣2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
4、信息監控與保密
危機幹預預案啟動期間,學生工作部(處)應對校園內外信息傳播進行監控:對內聯合學院向其他學生作好信息傳達工作,避免謠言傳播和其他不利後果產生;對外會同沐鸣2黨委宣傳部,準備好可能向上級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如公安、媒體)進行匯報、說明的有關材料。
必要時,沐鸣2領導小組直接對信息監控工作進行領導,正確引導媒體對沐鸣2嚴重突發事件的報道,避免其因不恰當或過度的渲染而產生不良影響。
參與危機幹預的人員,應嚴格遵循保密原則,嚴禁私自在網上或向大眾傳媒發表言論。
(五)危機後幹預及相關處置
1、對當事學生的幹預和處置
(1)學籍管理
對於因心理問題住院治療或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要向沐鸣2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由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專科醫師提供的醫學診斷證明,並由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評估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與此同時,應以書面方式確定家長的監護職責。
(2)系統幹預
前述當事學生復學後,由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組織專家組成員對其進行定期心理輔導,學生所在學院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引導其他同學與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學習、生活和心理情況,定期向學生工作部(處)、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報告。對於自殺未遂的復學學生尤需密切關註。學院應定期與當事學生家長聯系,反饋學生在校表現,敦促家長履行監護職責。
2、對其他學生的幹預和處置
在重大危機事件期間,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各學院通過團體輔導、個別交流、公開信(或電子郵件)等渠道和方式對相關學生或全體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緩解心理壓力,減輕危機造成的恐慌情緒,防止危機蔓延。
3、備案和歸檔
在開展危機幹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做好資料收集與證據保存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人員聯系的重要電話錄音、談話錄音、書面記錄、往來書信、照片圖片、電子資料及其他材料等。
重大危機事件結束後,學生所在學院會同沐鸣2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對事前征兆、事發狀態、事中幹預、事後疏導等情況進行梳理總結,對學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等的復印件)及時予以分析,出具詳細報告,以備今後參考,同時提供給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五、附則
在預案實施過程中若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須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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